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高性能计算校级公共平台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大学高性能计算校级公共平台(以下简称高性能计算平台)是根据《北京大学校级科学仪器公共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校发[2011]189号)建立的校级科学仪器公共平台之一。
第二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高性能计算校级公共平台的使用和管理,合理、高效地利用计算资源提高我校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创新速度、持续推动学科科学发现,稳步推进我校参与的重大科研和工程项目,培养我校高性能计算相关人才,现根据我校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规定,特制订《北京大学高性能计算校级公共平台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章 服务原则
第三条 高性能计算平台的建设以服务全校各学科为原则,在优先满足校内计算资源的前提下,适当开放部分资源供校外使用。
第四条 平台服务工作优先保证对大规模计算需求强烈的校内用户。
第五条 采用协商机制,对平台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运行使用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冲突,由专家委员会和用户集体讨论形成意见。
第六条 计算平台投资巨大,后期运行维护成本高,为维持平台的稳定运行,将不断优化和完善服务管理体制以保障平台持续发展。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七条 根据《北京大学校级科学仪器公共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校发[2011]189号),平台实行专家委员会监督下的主任负责制,通过明确专家委员会、平台主任及主任工程师的责权分工,实现资源分配、行政管理等权力的适度分离,确保平台的正常运行和资源的合理分配。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负责综合各院系学科需求,合理规划平台发展方向;建立健全平台资源分配机制和平台产出成果上报机制;监督平台运行,对平台运行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负责平台运行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同时对平台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平台主任:负责在专家委员会监督、指导下,执行平台建设规划,建设人才队伍,规范人事、财务管理,保证平台对相关学科的支撑作用,确保平台的稳定运行和发展,并负责定期向专家委员会汇报平台运行情况。
第十条 主任工程师: 为平台技术负责人,总体负责设备维护、技术开发、测试服务、人员培训等技术保障工作。
第四章 服务流程
第十一条 用户原则上采用通过预付费方式使用高性能计算平台。首先,使用高性能计算平台的用户需提交申请,其中包括计算任务类型、目的、所需软硬件环境、机时预算等。专家委员会根据校级平台和二级平台的软硬件条件和剩余计算能力对申请进行讨论,确定机时分配方案。申请人根据分配方案及收费标准预交机时费,签署协议后使用平台资源。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支付机时费的,需提交申请和承诺书,经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使用平台资源。
第十二条 对于希望用自有经费(如科研费)参与校级高性能平台建设的用户,需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议批准后,由专家委员会论证具体操作办法,并依照执行。
第十三条 平台使用流程参见北京大学高性能计算校级公共平台网站(http://hpc.pku.edu.cn)
第五章 收费与奖励
第十四条 高性能计算平台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大学高性能计算校级公共平台收费管理办法》,并经高性能计算平台专家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实施。
第十五条 用户可以参与申请由设备部负责的“开放测试基金”。
第十六条 用户可提交成果以获得优惠。
第六章 成果报告
第十七条 校内及享受平台优惠的用户有义务提交《用户成果报告》,以备建档。高性能计算公共平台有权引用用户《用户成果报告》中的内容。
第十八条 校内及享受优惠用户在发布其科研成果或发表论文时,应标注“本研究工作得到北京大学高性能计算校级公共平台支持” (Supported by High-performance Computing Platform of Peking University),并提交其成果报告或发表论文复印件。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 年 月 日***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