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高性能计算校级公共平台资源分配和使用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北京大学高性能计算校级公共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公共性,确保平台资源的合理分配及各项工作有序正常开展。现根据《北京大学校级科学仪器公共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校发[2011]189号),制定《北京大学高性能计算校级公共平台资源分配和使用规范》。
第二章 使用规范
第二条 用户需注册并缴费后方可使用平台计算资源。
第三条 平台根据使用机时进行计费,具体收费标准见《北京大学高性能计算校级公共平台收费管理办法》。
第四条 用户提交的作业,通过作业调度系统,在所需计算资源具备时开始运行作业。
第五条 用户结清费用后可注销账号,账号注销后相关资料将不再保留。账号欠费将被暂时封锁账号,补缴费用后解锁使用。
第三章 资源分配
第六条 用户申请的存储空间原则上不能超过50T,超过50T的特殊情况,需要经专家委员会讨论批准执行。
第七条 用户申请使用节点的时间应遵守QOS时限要求。用户申请较长时间运行中等规模任务,需通过邮件通知平台主任,批准后由管理员协助完成;用户申请较长时间运行高优先级的大任务,需书面通知平台主任,经专家委员会讨论批准执行。
第八条 用户使用QOS时限要求参照下表。
QOS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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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节点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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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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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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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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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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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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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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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m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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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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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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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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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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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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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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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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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平台主任每月向专家委员会汇报平台资源占用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平台将制定用户信用评级制度,对于评级较差的用户,由平台主任起草处理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讨论后执行。
第十一条 坚持协商机制,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对平台有任何意见、建议或争议,可书面提交报告至平台主任,平台主任责成主任工程师书面答复用户的报告,双方协商解决,如遇重大问题,由平台主任提交至专家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北京大学高性能计算校级公共平台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范经2017年12月22日平台专家委员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