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校级科学仪器公共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 校发[2011]189号
- [发布时间] 201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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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2011年12月22日第783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级科学仪器公共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国家和学校投入大规模资金建设的大型科学装置、设施或仪器群,是学校为支撑创新型人才培养,关键领域科学研究和多学科发展而进行的重要部署。平台的主要任务是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并面向全校和社会提供公共科研服务。
第二条 为进一步完善平台规划论证,规范平台运行机制,明确相关单位责权,加强平台的建设与管理,保持平台的可持续运行与发展,保证其对教学、科研的支撑和公用性的发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论证、审批与建设
第三条 公共平台建设应以学校教学科研需求为基础,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的总体布局和学科发展需求,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以下简称设备部)牵头,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和职能部门对拟建平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内容包括建设目标,人员编制,岗位设置,经费预算,运行模式,效益分析等。论证应对拟建平台的建制、经费来源、人员编制、空间场地等给予明确的结论和建议。形成建设方案后,报学校审议。
第四条 学校审议通过并正式立项后,发文成立平台,建设经费拨至设备部并实行统一管理。建设经费将主要用于设备采购、人才引进及运行维护,并确保专款专用。设备部与平台相关学科负责人共同负责组织实验室建设、设备规划论证、招标采购等工作。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五条 平台实行专家委员会监督下的主任负责制,通过明确专家委员会、平台主任及主任工程师的责权分工,实现资源分配、行政管理等权力的适度分离,确保平台的正常运行和资源的合理分配。
第六条 平台专家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委员会内部推举产生,报设备部审批。成员包括平台相关领域校内外具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资深工程实验技术人员及学校主管职能部门负责人(限1名)。专家委员会负责综合各学科需求,合理规划平台发展方向;建立健全平台资源分配机制和平台产出成果上报机制;监督平台运行,对平台运行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七条 平台设主任1名,由专家委员会选聘,报设备部审批。主任每届任期5年,原则上不得连任,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两届。主任负责在专家委员会监督、指导下,执行平台建设规划,建设人才队伍,规范人事、财务管理,保证平台对相关学科的支撑作用,确保平台的稳定运行和发展,并负责定期向专家委员会汇报平台运行情况。
第八条 平台设主任工程师(工程实验技术系列,不低于A级岗位)1名,为平台技术负责人,总体负责设备维护、技术开发、测试服务、人员培训等技术保障工作。
第九条 平台工作人员负责根据主任及主任工程师的安排,高质量完成操作培训、委托测试及数据分析等工作,并根据教学、科研服务的需要,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和仪器创制,提升平台服务水平与核心创造力。
第十条 学校设立平台运行补贴专项经费,由设备部统一管理,用于支持各平台的设备维护和人员聘用等平台运行工作,确保平台的稳定运行与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 考评与奖励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平台的日常运行,及时了解和跟进平台运行状态,定期听取平台运行情况汇报(每年两次),组织平台内部考核与自评,及时发现和解决平台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设备部负责组织平台运行的年度绩效考评(每年一次)。考评内容包括平台服务效果,财务收支,队伍建设等方面。考评小组成员包括主管校领导,985/211办公室、设备部、科研部、财务部、人事部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学科校内外专家。
第十三条 根据平台运行绩效考评结果,对于学科支撑能力突出、公共服务效果显著、运行管理高效规范的平台,学校将在公用房收费、大型仪器开放测试基金支持、运行专项补贴分配、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定等方面予以相应的倾斜与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医学部和各临床医院参照本办法的基本原则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2011年12月22日第783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