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高性能计算校级公共平台资源分配和使用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北京大学高性能计算校级公共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公共性,确保平台资源的合理分配及各项工作有序正常开展。现根据《北京大学校级科学仪器公共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校发[2011]189号),制定《北京大学高性能计算校级公共平台资源分配和使用规范》。

第二章  使用规范

第二条  用户需注册并缴费后方可使用平台计算资源。

第三条  平台根据使用机时进行计费,具体收费标准见《北京大学高性能计算校级公共平台收费管理办法》。

第四条  用户提交的作业,通过作业调度系统,在所需计算资源具备时开始运行作业。

第五条  用户结清费用后可注销账号,账号注销后相关资料将不再保留。账号欠费将被暂时封锁账号,补缴费用后解锁使用。

 

第三章  资源分配

第六条  用户申请的存储空间原则上不能超过50T,超过50T的特殊情况,需要经专家委员会讨论批准执行。

第七条  用户申请使用节点的时间应遵守QOS时限要求。用户申请较长时间运行中等规模任务,需通过邮件通知平台主任,批准后由管理员协助完成;用户申请较长时间运行高优先级的大任务,需书面通知平台主任,经专家委员会讨论批准执行。

第八条 用户使用QOS时限要求参照下表。

QOS名称
最大节点数
最大时限
优先级
low
无限制
4天
100
normal
无限制
4天
500
high
无限制
4天
1000

第九条  平台主任每月向专家委员会汇报平台资源占用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平台将制定用户信用评级制度,对于评级较差的用户,由平台主任起草处理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讨论后执行。

第十一条  坚持协商机制,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对平台有任何意见、建议或争议,可书面提交报告至平台主任,平台主任责成主任工程师书面答复用户的报告,双方协商解决,如遇重大问题,由平台主任提交至专家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北京大学高性能计算校级公共平台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范经2017年12月22日平台专家委员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